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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1执4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松升与被执行人杨燕、张国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松升,杨燕,张国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4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松升,男,生于1955年4月10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杨燕,女,生于1976年2月4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张国甫,男,生于1966年5月5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松升与被执行人杨燕、张国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燕、张国甫在本辖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松升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杨松升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达审 判 员 张     明     全代理审判员 邓浩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钟     菊     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