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13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于海华与鲍恩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华,鲍恩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3312号原告:于海华,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国冰,江苏正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恩忠,居民。原告于海华诉被告鲍恩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海华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海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东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宏虹书记员 胡方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