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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13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于海华与鲍恩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华,鲍恩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3312号原告:于海华,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国冰,江苏正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恩忠,居民。原告于海华诉被告鲍恩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海华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海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东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宏虹书记员  胡方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