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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海洋集装箱有限公司与福州明发船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SeacoSRL(海洋集装箱有限公司),福州明发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初766号原告:SeacoSRL(海洋集装箱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属西印度群岛。法定代表人:RajeshNatali,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喜、孙庆南,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明发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陈名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SeacoSRL(海洋集装箱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明发船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SeacoSRL(海洋集装箱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从2014年6月26日起解除原告和被告在2014年4月10日签署的《销售总协议》;二、判令被告归还原告2234个20GP集装箱(价值暂定500,000美元);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等1,140,651.99美元(截止2016年5月31日止)以及从2016年6月1日起分别以原租赁合同租金为标准按照被告实际占用20GP集装数量计付租金直至被告实际归还之日止;四、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逾期收取租金而产生的损失(以逾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照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二条第28款规定,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运输集装箱租用合同纠纷案件系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属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本案系集装箱租赁合同引发的纠纷,根据原告陈述及提供的初步证据显示,本案诉争的集装箱用于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运输,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二条第28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厦门海事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林 伟审判员 李 宁审判员 郑秀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 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二条海商合同纠纷案件……28.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运输集装箱租用合同纠纷案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