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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民初字第2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董超与罗长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超,罗长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4民初字第2271号原告董超,男,199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告罗长利,男,成年,汉族,住高碑店市。原告董超与被告罗长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董超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悦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建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