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王鹤与翁长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鹤,翁长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1128号原告:王鹤,女,住长春市经济开发区。被告:翁长武,男,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鹤诉被告翁长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鹤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鹤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王鹤承担。审 判 长 韩 玲审 判 员 邢子健人民陪审员 季清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春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