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04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王鹤与翁长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鹤,翁长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1128号原告:王鹤,女,住长春市经济开发区。被告:翁长武,男,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鹤诉被告翁长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鹤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鹤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王鹤承担。审 判 长  韩 玲审 判 员  邢子健人民陪审员  季清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春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