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04民初2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4民初2090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74年4月29日出生。被告:侯某,男,汉族,1975年2月1日出生。原告张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兰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