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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4民初2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4民初2090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74年4月29日出生。被告:侯某,男,汉族,1975年2月1日出生。原告张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兰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