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民初6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沈建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建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6910号起诉人沈建清,男,195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2016年9月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沈建清的起诉状,因相关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本院于2016年9月10日邮寄补充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后于2016年9月18日收到起诉人沈建清的补充补正材料等。起诉人沈建清以桐乡市金龙贸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市支行工会(下称桐乡支行工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下称浙江省分行)为共同被起诉人,请求判令:1、撤销被起诉人浙江省分行经调查核实先后于2011年3月18日、2012年4月17日、2016年3月21日对起诉人作出的三次错误书面信访答复书;2、被起诉人浙江省分行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其下属被起诉人桐乡支行工会先行给付起诉人下岗失业期间生活急需所拖欠款项;3、被起诉人浙江省分行履行法定职责,责令被起诉人桐乡支行工会立即制定中外合资桐乡东方大酒店有限公司参与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桐乡市东方大酒店有限公司企业具体改制方案、职工安置与人员处置方案、企业改制后新建立公司股权设置方案等;4、由三被起诉人共同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从起诉人沈建清提供的材料看,为涉及本案的相关事宜等,其曾向桐乡市经济贸易局、桐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桐乡市商务局、桐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桐乡市发展和改革局、桐乡市人民政府、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桐乡市人民法院、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等部门信访、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起诉。实质涉及桐乡市东方大酒店有限公司改制,此类涉及政策性企业改制问题,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沈建清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戎崧东审 判 员 李 延人民陪审员 宋晓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