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11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1119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辛建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公进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