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1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红丽与谢军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丽,谢军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1228号原告:张红丽,女,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军强,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者,系原告张红丽丈夫。被告:谢军阳,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者。原告张红丽与被告谢军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原告张红丽于2016年9月22日以被告谢军阳目前下落不明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红丽的撤诉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25元,由原告张红丽负担。审 判 长 李晓平人民陪审员 胡忠荣人民陪审员 陈恢臣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