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民初2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铁民与刘永珠、刘永存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铁民,刘永珠,刘永存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2823号原告李铁民被告刘永珠被告刘永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铁民与被告刘永珠、刘永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铁民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铁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铁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0元,由原告李铁民负担。审判员 贾佳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栾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