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平度市家佳乐购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家佳乐购商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686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永伟,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度市家佳乐购商店。经营者赵冬良。委托代理人秦冰,系平度市家佳乐购商店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度市家佳乐购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平度市家佳乐购商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石利华代理审判员 王 燕代理审判员 王绍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