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民初03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叶国明与叶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国明,叶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03526号原告:叶国明。被告:叶磊。原告叶国明与被告叶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叶国明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叶国明在本案开庭前撤回对被告叶磊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国明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5元,由原告叶国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翁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