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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民初1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谢春根与李清华、刘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春根,李清华,刘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民初1186号原告:谢春根,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单森林,江西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清华,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被告:刘军,男,1982年07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春根与被告李清华、刘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刘军因涉嫌失火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拘留。目前,该案件已侦查终结,正在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中。本院认为,被告刘军涉嫌刑事犯罪且与本案诉争存在关联性,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汤三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柯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