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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执1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何日献与毛美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日献,毛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1773号申请执行人何日献,男,1987年6月28日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81198706281110,汉族,居民,住江山市国际花城凤鸣苑**幢*单元***室。被执行人毛美玲,居民。何日献与毛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的(2015)衢江商初字第8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日献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毛美玲支付借款325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毛美玲下落不明,另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地产、车辆,未查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何日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毛美玲的具体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81执173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体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