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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字第4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松原市龙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狄英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龙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狄英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字第4476号原告:松原市龙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文化街。组织机构代码30792140-2法定代表人:刘宝臣,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广财,松原市龙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狄英欣,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团结街丽江尚都小区**号楼商企***室。原告松原市龙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狄英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已和解,故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原市龙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