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9民初10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任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9民初1049-2号原告:任某,女,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址巨鹿县。被告:张某,男,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巨鹿县。原告任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立峰审 判 员 左龙飞人民陪审员 田泽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科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