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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9民初10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任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9民初1049-2号原告:任某,女,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址巨鹿县。被告:张某,男,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巨鹿县。原告任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立峰审 判 员  左龙飞人民陪审员  田泽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科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