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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破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锡培与佛山市南海区小塘镇经济发展总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锡培,佛山市南海区小塘镇经济发展总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民二破字第70-4号申请人黄锡培,男,汉族,1963年6月8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丁学平、彭利,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小塘镇经济发展总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小塘。法定代表人麦满华。申请人黄锡培以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小塘镇经济发展总公司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申请。本院经审查查明,根据本院生效的(201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374号判决,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以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小塘西站对面(南宝鞋厂有限公司)的房产(证号:粤房证字第××号),在所负债务范围内可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申请人称因抵押房产未办理土地证在执行程序中至今未予处理,因本院第一顺位查封,故执行法院无法处置。本院执行局证实,因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破产未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及变现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债权是有担保物的优先受偿债权,并不涉及其他债权人的公平清偿问题,该担保物的房地产权状态以及被多个法院查封的状态并未改变其担保物及债权的性质,执行程序中亦未采取评估、变现等执行措施,不能证明其担保物经采取执行措施不能清偿其债务,以此作为被申请人不能清偿申请人债务的理由缺乏依据。故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的破产清算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黄锡培以佛山市南海区小塘镇经济发展总公司为被申请人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二份,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滑明代理审判员  黄健超代理审判员  李 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秋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