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30民初6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仄从林与博海方舟(上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仄从林,博海方舟(上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初6534号原告:仄从林,男,1966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委托代理人:狄光红,男,1973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南莫镇砖桥村十七组11号。被告:博海方舟(上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跃进南路XXX号XXX幢XXX室(光明米业经济园区。法定代表人:崔宣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祥,系唐山方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仄从林诉被告博海方舟(上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仄从林于2016年9月22日以涉及工程款已另案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仄从林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仄从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锦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孔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