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9民初2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北京国信好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郭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国信好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9民初2751号原告:北京国信好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居住区3号。法定代表人:薛卫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男,1987年9月2日出生。被告:郭军,男,1968年1月7日出生。原告北京国信好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好望物业公司)与被告郭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国信好望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要求郭军支付2008年至2016年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5358.9元。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郭军是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西区皓月园1号楼5单元X号房屋(以下简称601号房屋)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88.91平方米,该房屋由国信好望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郭军未向国信好望物业公司交纳上述期间的物业服务费5358.9元。审理中,郭军辩称对欠费年度及数额没有异议,其没有交费是因为其所居住的房屋的屋顶一直漏水,物业公司一直没有给其修好。根据查明的事实,国信好望物业公司与郭军签订的《滨河西区皓月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滨河西区业主临时公约》《承诺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国信好望物业公司依约为郭军提供了物业服务,郭军应缴纳物业服务费。国信好望物业公司收取物业服务费的标准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不持异议。故国信好望物业公司要求郭军给付2008年至2016年期间期间的物业服务费5358.9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郭军所述房屋屋顶存在漏水一节,因其主张的漏水原因不明,郭军亦未提供证据证实601号房屋漏水问题的责任属于国信好望物业公司,其可在明确漏水原因后,向相应的责任主体另行主张权利。本院认为,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郭军的主张不能成为其拒交物业服务费的理由。应当指出,国信好望物业公司在今后的物业服务过程中,应加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与业主的交流沟通,对业主反映的物业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答复与解决,为业主创造一个整洁、安全、文明、优雅的生活环境。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国信好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八年至二○一六年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共计5358.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郭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殷文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新瑜-2--3-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