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5执6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于恒明与黄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恒明,黄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6605号申请执行人于恒明,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被执行人黄锋,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于恒明诉黄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金民一初字第55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黄锋豫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于恒明借款103447元以及利息19265元。黄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恒明于2016年7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经本院执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66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世海审 判 员  王 千代理审判员  常 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