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民辖终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肇庆市砚都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邓俊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俊杰,肇庆市砚都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民辖终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俊杰,男,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陈钢,广东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肇庆市砚都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法定代表人:梁剑文,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邓俊杰因与被上诉人肇庆市砚都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6)粤1202民初7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邓俊杰上诉称:尽管本案案由是租赁合同纠纷,但上诉人对商铺租赁一事毫不知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亦并未实际履行,所以本案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来确定管辖,应当适用该法地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来确定管辖。因此,由于上诉人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广东省阳山县,所以本案应当由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撤销,并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肇庆市砚都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鉴于涉案的租赁标的位于广东省××州区,处于原审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邓俊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国权审判员 谢启杰审判员 周向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黎 莹第3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