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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辖终1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辖终10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上诉人李某因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3民初15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某上诉称,虽然被上诉人的的户籍地为山东省临清市,但自2006年结婚后,双方居住在青岛市李沧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应由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地方。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年××月××日在山东省临清市民政局登记结婚。被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诉讼材料的送达地址均在山东省临清市,且由其本人在临清市签收。故青岛市李沧区非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本案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被上诉人住所地的临清市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雪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