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01执保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湘西自治州乾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诉长沙桐木股份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首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3101执保第44号关于申请人湘西自治州乾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长沙桐木股份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湘西自治州乾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长沙桐木股份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万元。本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2016)湘3101执保第4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16年9月7日立保全执行案。本院依据(2016)湘3101执保第4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9月7日冻结了被申请人长沙桐木股份建设有限公司所有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为18058201040004116的银行存款31万元。被申请人长沙桐木股份建设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保全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吉首市人民法院(2016)湘3101执保第4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采取了冻结保全的执行措施,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