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221执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丹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704号申请执行盘宗冰,女,1969年9月5日生,住柳江县。被执行人覃丹花,女,1985年12月26日生,住柳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江民初字第185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覃丹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覃丹花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覃丹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位于柳江县号房屋是被执行人覃丹花所有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覃丹花所有的位于柳江县XXX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江房权证柳江县字第××号)。二、被执行人覃丹花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覃丹花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覃丹花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咸治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覃晓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