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2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游启舟与张新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启舟,张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冈市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2执318号申请执行人:游启舟。被执行人:张新华。申请执行人游启舟与被执行人张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黄冈市武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的(2016)鄂1182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新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游启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新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游启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新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游启舟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鄂1182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