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3执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奉树林与雍岐彬、蒲丽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奉树林,雍岐彬,蒲丽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3执656号申请执行人:奉树林,男。被执行人:雍岐彬,男。被执行人:蒲丽琼,女。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287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奉树林与雍岐彬、蒲丽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5)高坪民保字第13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蒲丽琼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高坪区高坪镇高坪坝村X组的房屋(产权证号:南南监XXX),现因被执行人蒲丽琼已全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蒲丽琼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高坪区���坪镇高坪坝村X组房屋(产权证号:南南监XXX)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邓 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屈光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