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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5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赵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35刑初10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于河北省安国市,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住安国市。2016年5月2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以蠡检公诉刑诉[201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红、马悦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05月28日09时00分许,赵某驾驶冀F×××××重型厢式货车,沿蠡县永盛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职教中心路口处,与沿维明东路由西向东董建亭骑行的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董建亭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赵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称被告人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量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车辆痕迹检验记录、道路条件鉴定表、速度鉴定书、蠡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乙醇含量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蠡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公(冀保)鉴(法医)字[2016]3504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被告人机动车驾驶证、行车证的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蠡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安国市公安局西伏落派出所证明、“122”接警记录、协议书、谅解书、意见书、破案经过、蠡安国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赵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孔卫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天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