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民初3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阜阳市恒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志强、王梦茹、孙克克、韩思惟、路明真、利辛县浙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恒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孙志强,王梦茹,孙克克,韩思惟,路明真,利辛县浙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市恒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孙志强,王梦茹,孙克克,韩思惟,路明真,利辛县浙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市恒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孙志强,王梦茹,孙克克,韩思惟,路明真,利辛县浙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市恒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孙志强,王梦茹,孙克克,韩思惟,路明真,利辛县浙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3968号原告:阜阳市恒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05国道南侧、老阜颍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刘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孙志强,男,199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王梦茹,女,199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孙克克,男,198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韩思惟,女,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路明真,女,198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利辛县浙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阜蒙路双桥。法定代表人:路子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恒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志强、王梦茹、孙克克、韩思惟、路明真、利辛县浙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孙志强、王梦茹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阚 琰审 判 员 张 艺人民陪审员 刘 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卜小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