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4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公司安县支行与马俊、张丽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公司安县支行,马俊,张丽娟,李涛,李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4执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公司安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安县支行),住所地:安县花荄镇银河大道。负责人:王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马俊(曾用名:马骏),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安县雎水镇青云村。被执行人:张丽娟,女,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安县雎水镇青云村。被执行人:李涛,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安县秀水镇西园干道。被执行人:李健,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安县兴仁乡西街。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公司安县支行申请执行马俊、张丽娟、李涛、李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马俊、张丽娟、李涛、李健现暂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7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小东审 判 员 付传捷代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龙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