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2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胜、李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胜,李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32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太和大道北段36-38号。组织机构代码:62104203-5。法定代表人:田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甘国蓉,系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和支行职员。被执行人:王胜,男,生于1980年9月28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李家,女,生于1983年9月19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胜、李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李家一套房屋(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此外未查到被执行人王胜、李家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金全审判员 李 俊审判员 王玉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西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