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8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郝丽丽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丽丽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8刑初138号公诉机关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丽丽,女,1978年11月2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捕前住赤峰市红山区。无前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1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长青街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3月12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经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喀喇沁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喀喇沁旗看守所。辩护人李伟,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以喀检公诉刑诉[2016]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丽丽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元华、张建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丽丽及其辩护人李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郝丽丽因其不具备贷款条件,找到朋友张某1,请求以张某1的名义贷款,并答应借出贷款后,由张某1使用2万元,张某1同意后,被告人郝丽丽找王某1、王某2和王某3作保证人。被告人郝丽丽于2012年11月23日以张某1的名义,并提供三位担保人的虚假工作及收入证明向喀喇沁旗盛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10万元。取得贷款后,被告人郝丽丽将其中2万元交给张某1使用,其余8万元被郝丽丽使用。贷款到期后,被告人郝丽丽逃逸。2016年3月12日,被告人郝丽丽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长青街派出所民警抓获。为了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证人证言、书证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郝丽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郝丽丽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她的犯罪事实属实,对指控她犯诈骗罪的罪名无异议,她认罪,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郝丽丽因其不具备贷款条件,找到其朋友张某1,以张某1的名义为其借贷款,并答应借出贷款后,由张某1使用2万元,张某1同意后,被告人郝丽丽找王某1、王某2和王某3作保证人。被告人郝丽丽于2012年11月23日,以张某1的名义向喀喇沁旗盛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10万元,并提供三位担保人的虚假工作及收入证明、工资表。取得贷款后,被告人郝丽丽将其中2万元交给张某1使用,其余8万元被郝丽丽使用。借贷期间,被告人郝丽丽和张某1偿还利息1.4万元。贷款到期后,被告人郝丽丽逃逸。2016年3月12日,被告人郝丽丽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长青街派出所民警抓获。案发后,张某1偿还本金2万元。上述证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6月26日,喀喇沁旗盛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王某向喀喇沁旗公安局报案称,赤峰市红山区人张某1以购买设备为名在盛泽小额贷款公司贷款10万元至今未还。经到其担保人所在单位核实,查无此人,且担保人的工作证明及工资表均是虚假的。2、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3月11日,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长青街派出所民警在赤峰市红山区气象小区将被告人郝丽丽抓获。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喀喇沁旗盛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经理。2012年11月的一天,郝丽丽通过别人介绍到喀喇沁旗盛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要借10万元贷款,因郝丽丽不符合贷款的条件,郝丽丽问他由别人顶名借贷款是否可以,他告诉郝丽丽可以,但必须让三个有正式工作的人担保。2012年11月23日,郝丽丽领着张某1到喀喇沁旗盛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张某1的名义贷款10万元。2013年10月22日贷款到期后,张某1说贷款被郝丽丽用了,很长时间找不到郝丽丽了。他找担保人时发现,担保人的工作证明和工资证明全是假的。之后,他到喀喇沁旗公安局报了案。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他2011年11月份至2013年6月份在喀喇沁旗盛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任信贷员。2012年11月份的一天,郝丽丽通过别人介绍到喀喇沁旗盛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要借10万元贷款,经审核郝丽丽不符合贷款的条件。几天后,郝丽丽领着张某1到喀喇沁旗盛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要以张某1的名义贷款10万元,经审核张某1符合贷款条件,他告诉郝丽丽找担保人。2012年11月23日,郝丽丽用车拉着他到赤峰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核实担保人王某1和王某2的工作及收入证明,工资清单。当时他没上楼,他把制式的《贷款担保人工作及收入证明》交给了郝丽丽,让担保人填写后加盖单位的财务专用章。之后,他们又到赤峰市红山区市政工程管理处核实担保人王某3的工作及收入证明、工资清单。后来,公司给办理了贷款和担保合同,把10元贷款的支票交给了借款人。5、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的一天,郝丽丽找他要以他的名义到喀喇沁旗盛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要借10万元贷款,并答应贷款成功后,给他使用2万元。2012年11月23日,郝丽丽以他的名义到喀喇沁旗盛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了10万元贷款,由郝丽丽找的担保人。取出贷款后,郝丽丽给他2万元。郝丽丽第一个月给他汇1600元利息,后来就联系不上郝丽丽了。他每月结算利息,共计支付1.4万元利息。后来,他就没有再支付利息。6、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他和郝丽丽的朋友关系,是一名出租车司机。2012年11月23日,郝丽丽给他打电话,让他到赤峰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楼下等着,让他给签几个字,等借出贷款后,还郝丽丽借他妹妹的3万元钱。他找到郝丽丽后,郝丽丽将他领到一辆红色夏利车跟前,在副驾驶位置坐着的一个男子拿出几页纸,让他签了几个字后,他就走了。当天下午,郝丽丽给他打电话,让他到红旗中学附近拿钱。他到后,郝丽丽给他3万元。7、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她是郝丽丽的朋友,是卖水果的。2012年11月23日,郝丽丽用一辆汽车接她到赤峰市环保局为郝丽丽借贷款担保,郝丽丽告诉她说借出贷款还欠她的3万元钱。她和郝丽丽到环保局后,在一个男子的办公室等着。过了一会,郝丽丽将她领到一辆汽车跟前,一个男子拿出几页纸,她按郝丽丽指的位置签了几个字后,就走了。事后她向郝丽丽要钱,郝丽丽一直推拖,2013年4月份,她就联系不上郝丽丽了。8、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份的一天,他的朋友梁永钢给他打电话说,一个叫张某1的朋友要借贷款,让他给担保,他同意了。过了几天,梁永钢开车拉着他到赤峰市红山区市政工程管理处,在郝丽丽坐的一辆汽车里办理的贷款担保手续。9、证人汤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份,郝丽丽通过他的介绍,在喀喇沁旗盛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了10万元的贷款。10、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她是张某1的妻子。2012年11月23日,郝丽丽以她们夫妻的名义到喀喇沁旗盛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要借10万元贷款,郝丽丽找的担保人。取出贷款后,郝丽丽给了她们2万元。郝丽丽第一个月给她们汇了1600元利息,后来就联系不上郝丽丽了。她们每个月结算利息,共计支付了1.4万元的利息。后来,她们就没有再支付利息。1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他是郝丽丽的丈夫。郝丽丽在喀喇沁旗盛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的10万元贷款的事情,在郝丽丽被公安局民警带走时他才知道。他知道郝丽丽有外债,有多少他不知道,为了还外债,把房子都卖了。12、证人郝某的证言证实,他是郝丽丽的父亲。郝丽丽的母亲生病时郝丽丽给了3万元,他陆续都还了。郝丽丽的外债,都是借高利贷形成的。13、赤峰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出具的证明证实,张某1、王某1、王某2不是赤峰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职工;王某1、王某2为张某1担保,向喀喇沁旗盛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借款保证人工作及收入证明》、工资表不是赤峰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出具的;《借款保证人工作及收入证明》、工资表上的财务专用章也不是赤峰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加盖的。14、赤峰市红山区市政工程管理处出具的证明证实,王某3不是赤峰市红山区市政工程管理处的职工;王某3为张某1担保,向喀喇沁旗盛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借款保证人工作及收入证明》、工资表不是赤峰市红山区市政工程管理处出具的;《借款保证人工作及收入证明》、工资表上的财务专用章也不是赤峰市红山区市政工程管理处加盖的。15、借款合同证实,2012年11月23日,张某1在喀喇沁旗盛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0万元,利率为2%/月,借款期限为2012年11月23日至2013年10月22日。16、保证合同证实,2012年11月23日,张某1在喀喇沁旗盛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0万元,王某2、王某1、王某3作为担保人,分别与喀喇沁旗盛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以赤峰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名义出具了王某1、王某2的《借款保证人工作及收入证明》、工资表,并加盖了赤峰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财务专用章;以赤峰市红山区市政工程管理处的名义出具了王某3的《借款保证人工作及收入证明》、工资表,并加盖了赤峰市红山区市政工程管理处财务专用章。17、赤峰市松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赤松公司鉴字[2014]310号文件检验鉴定书证实,王某1、王某2的《借款保证人工作及收入证明》、工资表上加盖的赤峰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财务专用章与赤峰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财务专用章印模对比,不是同一印章加盖。王某3的《借款保证人工作及收入证明》、工资表上加盖的赤峰市红山区市政工程管理处财务专用章与赤峰市红山区市政工程管理处财务专用章印模对比,不是同一印章加盖。18、收到条及喀喇沁旗盛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还款凭证证实,张某1退还郝丽丽诈骗的赃款2万元,并退还给喀喇沁旗盛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19、死亡注销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及火化证证实,梁永钢已死亡。20、喀喇沁旗盛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某1欠款本金及利息明细证实,张某1欠本金10万元,利息已结至2013年6月20日。21、借条(1枚)及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回单(4枚)证实,被告人郝丽丽贷款后为张某1出具8万元的借条及张某1偿还1.4万元利息的情况。22、视频资料(光盘3张)证实,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郝丽丽的情况。23、被告人郝丽丽的供述证实,2012年11月的一天,她找汤某到喀喇沁旗盛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要贷款10万元,由于她不符合贷款条件,她就找别人顶名贷款。之后,她找到张某1,让张某1以张某1的名义到喀喇沁旗盛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为她借10万元贷款,并答应贷款成功后,让张某1使用2万元。喀喇沁旗盛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一个姓张的信贷员经对张某1审核,张某1符合贷款条件,信贷员告诉她找三个有正式工作的人担保。她没有找到有正式工作的担保人,她找到在赤峰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工作的朋友梁永钢,梁永钢答应给她找一名担保人,让她随意找两名担保人,担保人工作及工资表的填写由梁永钢负责。之后,她找了开出租车的王某1和卖水果的王某2作担保人。2012年11月23日,用梁永钢作的假的《借款担保人工作及收入证明》和工资表,让王某1、王某2、王某3与喀喇沁旗盛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又让张某1与喀喇沁旗盛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取出贷款后,她给了张某12万元,给了梁永钢2万元,其余的还外债了。她还了几个月的利息后,因她实在没钱还利息了,就换了手机号码躲起来了。2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郝丽丽的自然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郝丽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郝丽丽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张某1退赔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以对被告人郝丽丽酌情从轻处罚。因被告人郝丽丽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责令退赔。借贷期间,偿还的利息应计算为赔偿诈骗本金之内。被告人郝丽丽关于应对其减轻处罚的辩解意见,因被告人郝丽丽没有减轻处罚的情节,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郝丽丽的犯罪金额应认定为8万元的辩护意见,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郝丽丽以虚假的担保手续骗取喀喇沁旗盛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元贷款,之后给张某12万元,系被告人郝丽丽为实施诈骗的手段之一,属于本案量刑情节,并不能由此认定其犯罪金额为8万元,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郝丽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2020年3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郝丽丽退赔喀喇沁旗盛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6万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学范审 判 员 朱景玲人民陪审员 金 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文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