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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泉执行字第2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王人戬与郭敬清、正大(中国)服饰有限公司、吴丹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人戬,郭敬清,正大(中国)服饰有限公司,吴丹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泉执行字第2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人戬,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郭敬清,男,1979年3月12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执行人正大(中国)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法定代表人:郭敬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丹樱,女,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王人戬与被执行人郭敬清、正大(中国)服饰有限公司、吴丹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现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泉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川龙审 判 员  陈主忠代理审判员  林尔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