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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民初2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郑俊与傅玉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俊,傅玉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2799号原告:郑俊,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秋德,浙江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玉根,男,194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若飞,建德市新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郑俊与被告傅玉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郑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郑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傅玉根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俊撤回对被告傅玉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郑俊负担。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