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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27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庄随通与黄奕进、黄淑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随通,黄奕进,黄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27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庄随通,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奕进,男,195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淑萍,女,195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随通与被执行人黄奕进、黄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68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黄奕进、黄淑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奕进、黄淑萍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庄随通支付借款人民币35000元及利息(其中20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9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另15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9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执行费人民币425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黄奕进、黄淑萍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福建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黄奕进、黄淑萍的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黄奕进、黄淑萍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查无被执行人有房产、国土、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2、于2016年9月7日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黄奕进、黄淑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庄随通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的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