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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民初5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天津紫东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郎学伦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紫东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郎学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5398号原告天津紫东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鸿顺里中汇大厦B-905。法定代表人李倩,经理。委托代理人曲骥原,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郎学伦,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天津紫东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郎学伦劳动争议一案后,经审查,虽原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住所地为天津市北辰区今日家园5-3-601,但该地址原告未设立办事机构,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天津市河北区鸿顺里中汇大厦B-905,且在武清区下朱庄街紫韵枫尚小区物业办公室设立办事机构。被告亦表示武清区下朱庄街紫韵枫尚小区为其提供劳动地点。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鸿顺里中汇大厦B-905为原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明确表示被告提供劳动地点为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紫韵枫尚小区,非本院管辖地域,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兰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洪敏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