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4民初50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泰州市姜堰区汇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顾志华、王燕杰、顾志荣、曹正英、刘志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姜堰区汇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顾志华,王燕杰,顾志荣,曹正英,刘志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5084-1号原告:泰州市姜堰区汇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6913195979,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陈庄路81-82号。法定代表人:丁克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同、孙国华,该公司员工。被告:顾志华。被告:王燕杰。被告:顾志荣。被告:曹正英。被告:刘志伯。原告泰州市姜堰区汇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顾志华、王燕杰、顾志荣、曹正英、刘志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泰州市姜堰区汇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姜堰区汇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88元,依法减半收取6244元,财产保全费3190元,合计94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东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