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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民申1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股权转让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严世平,舟山海星轮船有限公司,上海飞翔交通游船有限公司,罗明,上海芦潮港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上海寰岛轮船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15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严世平,男,1957年3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马厂村XXX号XXX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上海领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舟山海星轮船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白山蜈蚣峙码头。法定代表人:于良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琦,浙江京衡(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晶晶,浙江京衡(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飞翔交通游船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东路XXX号XXX号楼XXX室。法定代表人:宋国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玉林,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人歌,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罗明,男,1956年8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宋园路XXX弄XXX号XXX室。一审第三人:上海芦潮港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芦潮港镇果园路XXX号。法定代表人:黄峰,总经理。一审第三人:上海寰岛轮船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湖西一路XXX号C座119室。法定代表人:严世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德义,上海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佳谊,上海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严世平因与被申请人上海飞翔交通游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翔公司)、舟山海星轮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星公司)、罗明、一审第三人上海芦潮港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芦潮港公司)、上海寰岛轮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岛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严世平申请再审称,2013年8月30日召开的股东碰头会是前置会议,该次会议虽未形成各方签字的会议纪要,但形成了视听资料,是本案关键证据,具有更高的证明力。一、二审法院未就此组织质证,程序存在严重错误。二审法院据此认定的事实错误。该份录音证据显示,严世平、海星公司、罗明三方股东确认罗明将出让其全部股权,彻底退出寰岛公司,海星公司股权无论去留,都尊重严世平第一大股东的地位,严世平无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都不会放弃寰岛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地位。综上,严世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申请再审。海星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法院已组织各方就严世平提交的录音资料进行了书面质证,此录音资料的证明力并不优于两份《股东会决议》的证明力。二审法院不采纳录音证据,不代表没有对该份证据进行审查,故程序无问题。飞翔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录音证据已在一审法院时充分举证和质证,且该份证据已经超过举证期限。罗明提交意见称,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录音证据已在一审法院时充分举证和质证。2013年8月30日召开的股东碰头会并未形成任何会议纪要和决议,罗明和其他股东不知道有该份录音证据的存在。寰岛公司交意见称,不参与本案纠纷。但录音证据确实未经一、二审法院当庭播放。芦潮港公司未提交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现有证据显示,2013年8月30日召开的股东碰头会并未形成股东会决议,且根据严世平提交的录音证据,各股东之间也未形成其它一致决议。从该碰头会与涉案两份《股东会决议》的关联性来看,更难得出该股东碰头会的内容系涉案两份《股东会决议》作出的基础。因此,在涉案两份《股东会决议》并无无效情形的情况下,严世平的申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此外,一、二审法院已就录音证据听取了各方的举证、质证意见,程序并无不妥。综上,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严世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严世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壮春晖代理审判员  傅伟芬代理审判员  贺 幸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管 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