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91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四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四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焦保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591行初13号原告:河北四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河县长江街南侧文昌路西。法定代表人:李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邢台市中兴东大街111号邢银大厦1层。法定代表人:杨孟勋,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运生,男,系访局工作人员。第三人:焦保举,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邢台市清河县连庄镇北焦庄39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敏(系焦保举妻子),住邢台市清河县坝营镇许家庄4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尚西德,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四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河北四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河北四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晓洁代理审判员 李慧志代理审判员 张国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微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