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刑终1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杜江平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江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刑终1185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江平,男,1993年3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泉州市洛江区。曾因诈骗于2013年12月24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6日被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8月24日刑满释放;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3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6年2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5月11日被执行逮捕。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江平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6)闽0582刑初174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原审被告人杜江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被告人杜江平退赔被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296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江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江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杜江平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杜江平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江平撤回上诉。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2刑初174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越新审 判 员 陈志煌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萍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