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执3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刘洋洋与刘志生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洋洋,刘志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4执3301号申请执行人刘洋洋,男,198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被执行人刘志生,男,1955年5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本院执行的刘洋洋与刘志生(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803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志生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洋洋249,386.67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4,883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将刘志生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查封了其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丰庄北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暂未查实被执行人刘志生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工作记录等材料为凭。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洋洋依据(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803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云龙审判员 吴建良审判员 赵永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晓斌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