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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4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顾特利、贾一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特利,贾一雷,林中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4856号申请执行人顾特利。委托代理人顾孟庆,1967年11月1日。被执行人贾一雷。被执行人林中义。申请执行人顾特利与被执行人贾一雷、林中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3583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6年5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贾一雷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结至2016年4月2日的利息为8000元,其余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4月2日起按年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执行人林中义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结至2016年4月2日的利息为4000元,其余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4月2日起按年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于2016年8月5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2016年8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查明二被执行人无房屋登记。浙江省公安厅协查信息反馈,查明二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对被执行人贾一雷进行布控。2016年9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协查信息反馈表、房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48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杨伟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鲍方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