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行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海阳市行村镇中麻姑岛村民委员会与李宗化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阳市行村镇中麻姑岛村民委员会,李宗化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行民初字第151号原告:海阳市行村镇中麻姑岛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长阳,该村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冯杰。被告:李宗化,现在烟台监狱一监区服刑。原告海阳市行村镇中麻姑岛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宗化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原告海阳市行村镇中麻姑岛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阳市行村镇中麻姑岛村民委员会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阳市行村镇中麻姑岛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海阳市行村镇中麻姑岛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王石刚人民陪审员 李超宙人民陪审员 姜维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新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