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6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长春市第十九中学印刷厂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第十九中学印刷厂,中国北方航空公司吉林分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1108号原告长春市第十九中学印刷厂,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迎宾路1号。负责人尹加维,经理。被告中国北方航空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九台市东湖镇长春国际机场。负责人周岳海,经理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九台市东湖镇长春国际机场。负责人李嘉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第十九中学印刷厂诉被告中国北方航空公司吉林分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第十九中学印刷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4.00元减半收取962.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马春明人民陪审员 郭 力人民陪审员 刘桂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