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811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执67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女,汉族,1998年2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某乙,男,汉族,1971年1月2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张某甲诉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2)解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志文审判员  翟 卫审判员  刘城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