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5民初3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金泽与兰考县同泰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郭结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泽,兰考县同泰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郭结实,王艳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5民初3498号原告李金泽,女,1988年2月14日生,汉族。被告兰考县同泰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结实,职务经理。地址:河南省兰考县。被告郭结实,男,1965年4月16日生,汉族。被告:王艳霞,女,1967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金泽诉被告兰考县同泰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郭结实、王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郭结实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6年9月12日,兰考县公安局对郭结实等人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郭结实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金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进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全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