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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执1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李晓彬与青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彬,青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1641号申请执行人李晓彬,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青松,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蒙古族,职工,现住通辽市奈曼旗。申请执行人李晓彬与被执行人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525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青松在奈曼旗中联水泥厂个人工资,每月3000.00元,在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孔德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倪国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