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3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郑文平与荣志江、荣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文平,荣志江,荣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1548号原告:郑文平,男,1968年9月17日生,汉族,住临漳县。被告:荣志江,男,1981年6月19日生,汉族,住临漳县。被告:荣志刚,男,1981年6月19日生,汉族,住临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文平与被告荣志江、荣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郑文平以中间有人调解解决为由,于2016年9月21日自愿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文平以中间有人调解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递交的书面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文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5元减半收取887.5元,由原告郑文平负担。审判员 兰 云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楠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