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5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与陈长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陈长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5执554号申请人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负责人鹿雷,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长德本院在执行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以下简称紫庄支行)诉被告陈长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一)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无大额存款;(二)查询房产信息,无信息;(三)查询车辆信息,无车辆;(四)向江苏省工商局查询股权情况,无股权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长江执行员 孙忠权执行员 高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浩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