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协外认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2016)吉24协外认551号刘某某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协外认551号申请人:刘某某,女,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汪清县。被申请人:黄某某,1961年3月19日出生,大韩民国公民,住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2016年9月22日,申请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承认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于2008年9月8日作出的调解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刘某某申请称:原告(反诉被告)刘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黄某某离婚一案,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于2008年9月8日作出2008第27120号调解书。该调解书的主要调解内容为原告(反诉被告)刘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黄某某离婚。本院查明: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原告(反诉被告)刘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黄某某离婚一案于2008年9月8日作出2008第27120号调解书。该调解书主要调解内容为刘某某与黄某某离婚。该调解书已在大韩民国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上述案件的2008第27120号调解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承认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2008第27120号调解书中关于双方离婚内容的法律效力。本案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刘某某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成焕审判员 陈立晖审判员 叶明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慧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