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2民初30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曹沈燕与王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沈燕,王吉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初3088号之二原告:曹沈燕,女,198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告:王吉军,男,196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沈燕与被告王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沈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沈燕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曹沈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於航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