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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2民初30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曹沈燕与王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沈燕,王吉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初3088号之二原告:曹沈燕,女,198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告:王吉军,男,196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沈燕与被告王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沈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沈燕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曹沈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於航燕 关注公众号“”